分支机构管理
中国康复医学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推进学会建设与学科发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下属所有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依据专业范围
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专业领域 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四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学术活动及相关业务,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康复医学会 XXX 专业委员会(分会)”,正式行文或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中国 XXX 专业委员会(分会)”等非全称表述。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宗旨是: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在本会的领导下组织和团结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坚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崇尚创新奉献,加快学科建设,繁荣学术交流,引领专业发展,促进人才成长。
第二章 分支机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该专业方向与康复医学学科体系和服务宗旨密切相关,其活动内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与本会所属其他分支机构重复交叉或冲突。
2.有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覆盖全国、以本会会员为主体、热心学会工作并有一定学术影响的专业技术骨干。
3.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普及和总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4.有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并在学术界具备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挂靠单位。
5.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挂靠单位出具函证)。
6.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该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1名提出动议,5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含本会常务理事1名)作为发起人,联名提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学科现状与发展趋势,骨干专业队伍构成与分布情况,成立分支机构的宗旨、任务、必要性、主要业务内容和活动范围;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副主委以上)的基本情况和学术成就;挂靠单位出具的书面支持意见和办公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
2.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提请常务理事会议表决,获得常务理事 2/3 以上多数同意方可通过,并向中国科协备案。
3.专业委员会首届委员由主要发起人提名和地方学会推荐的方式产生,本会秘书处进行委员资格确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4.专业委员会获准批复后成立筹备组,在本会指导下按本《条例》开展筹备工作直至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
5.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所通过的文件应在一个月内报总会审批备案。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聘书由总会统一制作、颁发。
6.新成立分支机构和工作委员会须同时成立功能型党支部。
第九条 变更和注销
分支机构如因自身发展的需要变更名称、挂靠单位,或因故终止活动资格,需召开全委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成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规模根据该专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对于专业人员较多、学科涉及范围较广的专业委员人数经本会批准后可酌情适度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20人。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须体现区域分布。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可设候任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常务委员人数的1/3,常务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专业跨度较大、人数较多的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人数可酌情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主委、副主委应为热心学会工作、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地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和服务意识的学术带头人。委员原则上应为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热心学会工作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优秀专业人才。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本会系统内兼职不超过3个,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会内兼职不超过2个。主任委员不再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含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工作秘书,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可提名聘请对本专业委员会建立和本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专家或任职期满的前任主任委员为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名誉职务授予由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本会聘任。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专业委员会下原则上不设置学组,可根据需要酌情设立若干专业方向的学术论坛,开展相应的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但不得以学组名义独立对外行文。
第四章 分支机构换届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委员在本届任期内的履职情况、年龄及岗位变化,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于换届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请示上报总会,总会批复后方可实施。换届方案包括换届时间、地点、新一届委员会拟定规模、更新比例、留任委员、新增委员及 产生渠道、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候选人任职资格和选 举办法、差额比例等。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主要通过常委会提名和地方学会推荐产生,报本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确认。为有利于学科的均衡发展,原则上一个法人单位只能产生一名委员(主委单位可酌情增加1人)。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须在本会批复的候选人组成方案基础上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选举须在2/3以上委员在场时方可进行,获得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八条 委员更新比例不应少于1/3。为保证分支机构的活力和学术带头人的衔接,要特别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进入专业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不低于1/3,新增选的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正、副主任委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必须换届。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提前或延期均不得超过一年。根据需要委员可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四届;常务委员任期不超过三届;副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届。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正确方向,遵守国家政策法规。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委托和工作部署。
3.制定本专业学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学术交流,促进本领域学术繁荣。
5.开展继续教育以及不同形式的人才培训。
6.受本会委托起草专业标准和技术指南 。
7.组织或参与本专业学术期刊、科普读物的编辑出版。
8.组织或承办相关社会公益活动。
9.承担本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资质考 核及认证工作。
10.追踪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学术进展,提出学科发展建议。
11.指导地方学会相应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
12.选举或推荐代表参加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3.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14.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15.及时归纳整理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资料,建立健全专业委员会档案。
16.妥善管理固定资产,价值500元以上财产需登记注册,主任委员任期届满后进行移交。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根据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本专业委员会特点,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管理细则,但不得另定章程。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每年按要求向本会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未按期上报工作计划和总结者将追究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责任,两年未报计划和总结者将按相关程序酌情罢免主任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举办学术活动(包括继续教育、科研协作、科普宣传、咨询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不得少于1次。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者将向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警示。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所有活动必须经本会批复同意方可举办,并在活动正式举办前2个月,向本会提交详细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委托,专业委员会不得擅自参与相关企业市场推广和产品(技术)鉴定等活动,不得擅自冠名相关展会、论坛、庆典、发布会等活动的主(协)办或支持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主要以挂靠单位支持、有关方面捐赠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得收入为主。经费管理按《中国康复医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任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履行主任委员职责时,应向继任者移交专业委员会印章、活动经费收支清单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本办法、长期不开展活动、无故拖延换届以及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等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对主要责任者解除聘任直至注销登记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运行,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对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予以变更,原挂靠单位应予以无条件支持并协助办理工作及财务移交。
第三十条 建立专业委员会述职考评和奖惩制度,强化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岗位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康复医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生效,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